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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儿非亲生 丈夫要离婚

2014-05-27 14:37:30 来源:


女儿非亲生 丈夫要离婚

养了1年多的女儿竟然不是亲生的,这对哪个父亲来说都是晴天霹雳。得知真相的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,并要求妻子赔偿损失。不料,妻子还坚称女儿就是丈夫亲生的。最后复检下来,孩子确实不是张某亲生的。最近,吴中法院作出判决,生下他人孩子的陆某被判与丈夫张某离婚,并返还张某抚养费及其他经济损失1.7万元,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。

  张某与陆某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,经过不到半年的热恋便步入了婚姻殿堂,2011年初,陆某生下了女儿甜甜。女儿的降生给这个小家庭增添了无比欢快的喜悦。俗话说:“生男像娘,生女像爹。”可随着女儿一天天长大,张某看着甜甜的面容越来越不像自己,又联想到婚后妻子陆某经常与一些异性有不正当交往,便对女儿是否自己亲生产生了怀疑。2012年5月,张某带着女儿来到一家生物技术咨询服务公司进行 DNA检测,结论为“不支持张某为甜甜的生物学父亲”。

  悉心抚养了一年多的女儿竟不是自己的,张某气愤地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陆某的婚姻关系,确认张某与甜甜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,甜甜归陆某抚养,张某不承担抚养费;并要求陆某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114000元,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。

  审理中,陆某坚决否认女儿甜甜是其与他人所生,并申请法院重新进行亲子关系鉴定。经双方当事人同意,法院依法委托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。鉴定意见为:依据DNA分析结果,排除张某与甜甜的亲生血缘关系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夫妻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,隐瞒真相,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,受欺骗方要求返还抚育费的,可酌情返还。本案中,张某与陆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因陆某与他人生育女儿的事实,欺骗了张某的感情而造成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,因陆某的过错确实给张某在经济上和心理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,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。一审判决后,陆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,经二审审理,该案被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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